职权名称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223FGWQT03010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津发改经贸〔2013〕620号)第一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油仓储单位指粮食仓容大于500吨、食用油罐容大于10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第二款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区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有效仓(罐)容规模,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 (三)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与储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责任事项 | 1.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 核实申报备案的材料(不合格的退回到受理),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5.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913341 电子邮箱:cuixuedong126@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文路1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