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再生育子女许可 |
编码 | 120223DQZXK2300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四款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综合便民服务中心)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电话:28899495 地址:静海区大邱庄镇人民政府法制科 邮箱:daqiuzhuangzhen@163.com |
办事指南 | 暂无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