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 |
编码 | 120223JSWZS04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津政发[2010]55号)第十一条 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54号,“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二、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2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计征。”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公用事业配套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电子邮箱:jhjw2524@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