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供热许可初审 |
编码 | 120223JSWQR03002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公用〔2012〕70号)第三条第三款 由市供热办组织区、县供热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组织初审—按照市供热办要求将初审结果上报市供热办 |
责任事项 |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申请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供热办窗口提交申请。市供热办组织区供热办进行初审。 2.按照市供热办要求将初审结果上报市供热办。 3.对取得供热许可的供热企业进行登记并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 电子邮箱:jhjw2524@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