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SWJZS02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或者征收水资源费外,还应当收取加价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供水管理科、天津市静海区水政监察大队)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区县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
责任事项 | 1.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2.对被征收人的现实情况进行核实; 3.做出征收决定,告知被征收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加强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东兴北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