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YBJJC01007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3.《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
实施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确定检查对象→(告知)→检查 →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 (提出检查建议) |
责任事项 | 1.确定检查对象,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听取相对人说明、介绍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相对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87085500 电子邮箱:http://sjd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81号(邮编:300110)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