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强制执行 |
编码 | 120000XFDQZ01094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以及属地支队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中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举报投诉电话:27330119; 来信来访地址: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