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SFJCF06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名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对冒用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处罚)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82256 电子邮箱:天津市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