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 |
编码 | 120000GZJJL14014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负责市级森林病虫害防治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需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