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认 |
编码 | 120000SWJQR16003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第一条“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条“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三条“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2.《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91号)中“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和附件1《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的第一条“资格条件的审核:(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以下简称审核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审核流程和具体办法。研发中心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和附件1第10条“《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
实施机构 | 市商务局(外资管理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市商务局等四部门联审-确认决定-函告海关并抄送申请人。 |
责任事项 | 1.受理。市商务局接受企业报送材料。 2.审核。按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市税务局进行审核。 3.决定。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告知理由)。 4.送达。函告海关并抄送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022-58665511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