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再生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UJJC0900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再生水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 中心城区及规划环外快速路以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负责;中心城区及规划环外快速路以外的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区、县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再生水利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再生水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检查,及时将水质监测结果报再生水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天津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5]58号)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再生水水质定期监测,并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监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