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000SUJJC0900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24号)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验; (二)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三)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 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 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 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监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