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检查 |
编码 | 120000SUJJC0900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排水管理部门的监测机构负责对排水户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水务局(排监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属排水系统(设施)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12345 电子邮箱:swjrxpt@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10号天津水务局热线平台收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