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编码 | 120000MZJXK02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机构 | 市民政局(政务服务处)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前,其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规定、审批程序或者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并通过办事场所等向社会公示。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项目实行跟踪服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变化,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民政部门监督电话:022-23414052 民政部门监督电子邮箱:https://tianjin.12388.gov.cn/pzjg/smzj/ 民政部门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苍穹道1号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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