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子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编码 | 120000GHJXK01007-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2013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第十四条第一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港务监管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作出决定---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相对人的材料; 5.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许可事项,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5709812 监督网址:http://ms.enorth.com.cn/zmljl/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35号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2-24538762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zwfw.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新华路3560号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一楼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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