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执业药师注册、再注册、变更、注销 |
编码 | 120000YPJXK04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条:申请人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执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执业药师注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633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