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资格的确认 |
编码 | 120000GXJQR12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第五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制造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收到企业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审查申请文件是否规范、完整,材料是否有效。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逾期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文件或补正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
实施机构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初审上报) |
运行流程 | 转发通知—受理申请—组织联审—按规定上报工信部 |
责任事项 | 1.转发文件,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组织地方海关、财政部驻津办事处对企业材料联审; 4.按规定将出身材料上报工信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36060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613室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