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编码 | 120000SFJJF06004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关于市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津党编办发〔2019〕106号) |
实施机构 | 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一处)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
运行流程 | 申请或通知辩护—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市司法局审批—给予法律援助/不予法律援助 |
责任事项 | 1、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 2、市司法局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3082256 电子邮箱:天津市司法行政网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