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子项名称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和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 |
编码 | 120000WJWXK02002-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第三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职业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卫生部令第63号)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 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市卫生计生委设置或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和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的医师)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