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子项名称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编码 | 120000WJWXK02002-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1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25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二、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
实施机构 | 市卫健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具体办理流程按市审批办统一规范的流程实施)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投诉电话:022-24538762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